“泥人张”起源于天津,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创始人是清代著名泥塑艺人张明山(1826—1906)。张明山自幼随父亲做泥塑,后始作彩塑。1844年适逢著名京剧演员余三胜到天津演出,张明山为之塑像,十分传神,闻名于时,被人们称为“泥人张”。张明山的彩塑人物重在写实及传神,逐渐形成了泥人张的独特艺术风格。张明山晚年奉召进京,创作了众多经典之作,并收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张明山之子张玉亭、张华棠为泥人张第二代传人;张明山之孙张景禧、张景福、张景祜为泥人张第三代传人;张铭、张钺、张镇、张锠等为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宏岳等为泥人张第五代传人。
1950年,泥人张第三代传人张景祜调入北京,先后在中央美术学院、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北京工艺美术研究所创建泥人张工作室,从事泥人张的教学、创作、研究工作,为传承、弘扬“泥人张”艺术做出了极大贡献。1954年毛泽东主席在中南海接见了张景祜,并称赞其作品《惜春作画》,周恩来、邓小平等领导人也曾称赞或关心泥人张的发展。张景祜之子张锠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顾问、著名雕塑家。
1995年,张锠等17位张明山后代传人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天津市泥人张工艺品经营部、天津泥人张塑像艺术公司因“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的归属等问题,向原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原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泥人张”是知名彩塑品的特有名称,经过100多年的传承,已成为无形资产,并且只有泥人张的传人以及国家为恢复“泥人张”而设立的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有权使用该名称。
2005年张锠等发现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网站上有关于“北京泥人张”的简介,所谓的“北京泥人张”自称始于清末道光年间,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下属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是制作“北京泥人张”传统仿古泥陶艺术品的专业厂家,厂长张铁成系“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是该厂的法人代表。
于是,2005年12月26日,张锠将北京张铁成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的举动侵犯了张明山后人对“泥人张”名称享有的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张铁成停止侵权,不得已“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自居,注销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域名,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张锠等原告提交了《津门杂记》、《辞海》等资料作为证据,以证明“泥人张”的创始和发展;张铁成等被告则称北京“泥人张”的原始资料在“文革”中被查抄,仅提交了1988年出版的《北京工商史话》等书作为证据。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泥人张”是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泥人张”彩塑艺术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种中国民族民间工艺,其作品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三被告将“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使用和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的来源和制作人的混淆,三被告的行为是对张锠等人对“泥人张”名称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侵犯,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定:(1)张铁成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关于“北京泥人张”及张铁成为“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的宣传;(2)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字样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等涉案侵权行为;(3)立即停止使用域名,并进行经济赔偿。张铁成等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锠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诉中,张铁成等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泥陶仿古和彩塑不是同一种工艺,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不至于产生市场混淆,并提交了新闻报道等新证据。张锠等也拿出了新证据。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上述(1)(2)项判决,要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在nirenzhang域名前附加区别性标识。张锠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泥人张”没有对其存在提供任何历史记载,而其证人亦多是被告过去的同事、亲戚、朋友,并不能作为“北京泥人张”持续性相传的证据,因此未采用被告出具的证人证言。2010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泥人张”专用名称侵权案以张锠等人的胜诉告终。
“泥人张”侵权案是民间文艺权益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例,张锠等人的胜诉历经曲折、得来不易,提醒着我们保护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