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如何破解维权难题?

   刊发时间:2015-06-18   张志勇

我国拥有丰厚的民间文艺资源,但由于民间文艺维权无法可依、机构缺失,这些珍贵的资源遭到了肆无忌惮的侵占,民间文艺工作者不断被侵权,不久前由中国民协主编的《中国民间文艺权益保护》一书也揭示了民间文艺的这种处境。中国民协分党组书记罗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跟文学、音乐、摄影等维权不同,民间文艺的权益保护很复杂,有诸多难题等待破解。

其一,权利主体难以界定。比如民间文学,是集体创作口头流传的,没有明确的著作权人,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等,都属于民间文艺的内容,其作者身份大多数都无法识别。

其二,保护与否尚存分歧。部分学者认为,民间文艺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谁创造了它们,谁就应该成为它们的权利主体,像保护其他著作权一样。但也有学者认为,过分强调民间文艺权益可能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播和利用,甚至导致民间文艺丧失原本的生活状态。

对于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以集体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但也有学者提出放弃集体作者观而赋予传承人以作者身份,集体和传承人共享民间文艺版权。

罗杨表示,民间文艺维权虽情况复杂但并非无从作为,需分门别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比如“泥人张” ,有明确的符号和传承谱系,以及一些具有同样特征的泥塑、木雕、扎染,完全可以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现在很多新创作的民间故事都有明确的作者,也适用于上述保护方式。

“有些类别,无法确认具体的传承人,但其产生流传具有明确的地域性,比如史诗、地方戏、民间传说等,有的国家限定某一地区或某一组织作为权利主体,我觉得这种做法可以借鉴。另外有些类别,具有全民性或地域性没有定论,对其原始版权的行使,只能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由国家享有。 ”

在民间文艺传承发展中,传承人、采集人、整理人、改编人、再创作者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的成果,理应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比如,在苗族史诗《亚鲁王》的发现、采录和整理、翻译、出版过程中,中国民协付出了巨大的劳动,相应的著作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罗杨说,“但因为这些作品是在民间文艺基础上诞生的,因此其著作权应该区别于民间文艺权利本身。 ”

2005年,电影《千里走单骑》制片方聘请贵州省安顺市詹家屯“三国戏曲演出队”的8位演员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片段,并剪辑到电影中,但却将其称为“云南面具戏” 。“安顺市文化局对导演张艺谋等的起诉是合理的,不能认为是借机炒作,但结果安顺市文化局败诉了,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民间文艺已经到了非保护不可的关头。 ”罗杨说。

今年6月,音像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签署,将表演者的范围拓展到民间文艺表演者。民间文艺表演者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所表演的内容有不少还属于国家甚至世界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间文艺表演者纳入保护范畴,这对下一步的权利保护很有意义。对我们来说,有几项工作需要立马着手去做。 ”罗杨说,一是对民间文艺进行调研,分门别类,针对各个类别提出可操作的保护方法;二是建立民间文艺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民间文艺的财产权问题,人身权可由传承人代表其群体直接行使,也可提请民协或文化行政部门代为行使;三是积极建立民间文艺界和法律界的联系,为传承人及其他权利人提供法律帮助,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