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模式探析

   刊发时间:2015-06-18   陶鑫良

我国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典型案例有:“乌苏里江船歌”民间文学艺术侵权案;“安顺地戏”民间文学艺术侵权案;王洛宾起诉《丝路歌魂》侵犯著作权案;白秀娥状告侵犯其剪纸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赵梦林起诉侵犯其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韩秀英”与“敖包相会”“月亮之上”案。

在“乌苏里江船歌”一案中,法院认为:“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每一个群体和每一个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因此该民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 ”“该民族乡政府(原告)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趋势及立法模式。保存、传承、弘扬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利益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寻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衡。根本宗旨主要不是保护私权利,而主要是保护公秩序。

(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