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特征、确定与法律地位

   刊发时间:2015-06-18   徐家力

我国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关注,但以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存在一些难题,其中之一就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地域性、不特定性特征,应本着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来源的原则和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原则来确认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并根据以上原则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传承人、搜集采录人、整理人、改编人以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造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发生的“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等一系列案例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关注。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保护办法,但毋庸置疑的是,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务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与以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存在一系列难题密切相关。其中的难题之一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才能够明确权利的归属;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甚至在权利内容方面还存在差异,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才能够明确权利的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我们应通过法律等多种手段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传承,让民间文学艺术得到长远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法律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传承人、搜集采录人、整理人、改编人以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造的创造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各权利人还应负起一定的义务,以更好地达到法律保护要达到的目标、如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应对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使用报以宽容的态度。传承人、搜集采录人、整理人、改编人以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造的创造者则应负有尊重民间文学艺术及其创造者,不以歪曲等方式传播、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以真正让我们的民间文学艺术得以发扬光大。

(徐家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