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小戏是中国戏曲品种中最为活跃、最为广泛的艺术表演样式。民间小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诸多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经典作品在民间艺人中代代口耳相传,在娱乐民众的同时,更承载了百姓朴素的道德观念与思想感情,体现出浓郁的民间生活韵味和鲜明的地域特色。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民间小戏具有非常典型的民间口头文学的特质。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大家更多关注更具成熟形态的本戏或大戏,民间小戏的收集整理与研究很少得到学界的重视,以至于常常作为各个戏曲剧种或戏曲形态的过渡性阶段来考察,而忽视了民间小戏独立的审美价值与在戏曲发展史中的特殊地位。因此,《中国民间文学大系》(以下简称“大系”)将民间小戏纳入中国民间文学的范畴来进行收集整理与出版,显示出了宏观开阔的人文视野与深刻独到的学术境界。这一项目的实施与完成必将惠及民间文学、民间戏曲的理论研究。
那么,如何选择、如何收集、如何整理民间小戏剧目文本则成为了“民间小戏卷”编纂的关键。其核心要义在于,所选择、收集、整理的民间小戏剧目既要关注民间口头文学的特质,又要顾及民间小戏作为舞台表演艺术的本色;既要展现民间小戏现存剧目文本的整体面貌,又有把握收集整理出版的总量控制。基于上述思考,专家组经过数次的讨论沟通,最终确立了“民间小戏卷”的编纂原则,即在全面调查和整理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当代民间戏曲研究的新成果、新理念,按照规范性、广泛性、抢救优先性、代表性的“四性”原则,搜集民间小戏文本、编选作品。
一、规范性
所谓规范性,主要是要求:(一)各地区或区域的项目承担者严格按照民间小戏的概念进行剧目文本的收集整理。民间小戏的概念与戏曲的剧种概念不同,两者既有重合之处,也有较大的区别区分。重合的现象体现为有的民间小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保持着“二小”或“三小”戏的状态,直至当下仍属于小戏剧种,如湖南地区的长沙花鼓戏、岳阳花鼓戏、邵阳花鼓戏、常德花鼓戏;云南地区的昆明花灯戏、玉溪花灯戏、姚安花灯戏等;但有的民间小戏则逐步发展成为大戏剧种,而小戏剧目仍然保留和活跃在这个剧种的舞台演出中,如安徽的黄梅戏、浙江的越剧等;此外还有一些大剧种,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创演与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传统小戏剧目,如京剧、晋剧等。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民间小戏卷”提出了以“二小”或“三小”角色特征为依据的收录标准,当然对于皮影戏、傩戏等一些较为特殊的戏曲剧种或形态则收录标准适当放宽。(二)所选小戏剧目剧本以来源于民间艺人口述本、口述整理本或手抄本为主,以契合民间口头文学的概念界定。由此,“民间小戏卷”专家组建议搜集者首先对所承担的小戏剧种或类别现存的剧目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注明来源;然后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进行甄别,落实可以入选的小戏剧目名单;根据入选小戏剧目名单,进行搜集整理。(三)小戏剧目文本的收集来源主要由已有出版物和向民间艺人采录两种方式构成。其中,已有出版物包括公开出版、内部出版、个人手抄等;如有的小戏剧目没有文本留存,但有艺人能够口述或演出,则采取向艺人现场采录的方式进行收集整理,现场采录可以通过艺人口述、收集者整理和艺人演出、收集者记录整理两种途径进行。(四)向艺人采录必须忠实记录,要保持口头文本的真实面目,对原始资料可以适当整理,但限于改正错讹或缺漏字词及规范文字,不得将若干作品或其片段综合集成,不得篡改被采录者口述的内容,即对所记的内容要做到忠实,避免移植、改编、删减、拼接、错置和加工润色等不妥当的修改与编辑。(五)在向艺人采录过程中,必须详细记录被采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学历或教育程度、家庭状况以及其剧目传承谱系、表演艺术技巧等相关信息。收集者在采录前应制定较为详细的采录内容条目与步骤计划,并邀请有戏曲田野考察丰富经验的专家协同采录。艺人的现场采录还应努力还原民间小戏采录现场的实际状况。除了记录艺人口述或演出内容外,还需要尽可能描述民间小戏演述的现场和情境,注重记录民间小戏的演述行为、方式和过程。(六)对民间小戏涉及的历史、宗教、信仰、伦理、民俗等需要给予适当的解释,以“页下注”的形式加以呈现。搜集者应在记录文本之外,广泛搜集小戏演出相关的仪式、风俗、制度和观念等信息。(七)少数民族小戏剧本如使用的是少数民族语言,应翻译成汉语,其译文要求忠实原作,力求真实、准确、科学地表达原意,坚决反对臆想、编造和任意增删改换,严禁伪造。(八)所采录小戏作品的流传范围和传播情况。一些流传广泛的、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可能会在不同地域的戏曲剧种中共同出现,编者应绘制其在各地区流传的图表(九)民间小戏作品中的方言土语、风俗仪式等内容要尽量保留,不易明白的地方用注释解决。所收的作品要尽量标明讲述者、整理者,以及其流传地区、搜集时间等。记录文本应尽可能接近当地的口头传统。如果文本中有一些难懂的专用名词、方言语汇,可以通过注释或当地的“方言对照表”加以说明。
二、广泛性
所谓广泛性,即是要求对于民间小戏的收集整理与出版应尽量全面展现其剧目文本的现存情况。这种全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民间小戏分布与流传地区的真实状况和全貌;(二)民间小戏剧种或形态的全貌,各地区地域的项目承担者应通过深入民间的调查研究,尽量掌握本地区地域的各剧种或形态的民间小戏及其剧目文本的现存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收录的剧目文本目录;(三)民间小戏在各民族中分布与流传的全貌,除汉族各民间小戏外,对于少数民族的民间小戏也应尽量发掘收录。民间小戏收集整理与出版贯彻广泛性原则,其着眼点在于生动展现民间小戏存在的本真形态和艺术品格,并积极推动学界对于民间小戏相关概念、生存发展现状的准确理解和深刻认知。
三、抢救优先性
民间小戏的生存和发展历来不受重视,往往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因此,在许多特殊的发展历史时期,民间小戏的剧目文本及其演出随着艺人生命的消失而湮没则是常态。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各地区的文艺工作者抓住历史契机,从民间挖掘整理抢救的一大批民间小戏的剧目文本,但仍有大量的剧目文本遗存于民间艺人的手头或口头。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大系”对于民间小戏的收集整理与出版也就具有了强烈的民间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危机意识和学术意义。“民间小戏卷”将抢救优先性列入编纂原则,即是要求各地区的项目承担者内化这种危机意识,对于未有文本留存、当下已很少演出的小戏传统剧目,应依靠艺人的口述或演出优先进行采录;而对于新发现的戏曲剧种或形态,在通过专家的学术认定后,除对小戏剧目文本进行重点收集外,应对其他剧目也做相应的收集,如收集者力有不及,则应汇集更广泛的力量和智慧,群策群力,协作落实。
四、代表性
民间小戏的入选剧目文本在各地区项目承担者广泛收集采录文本的基础上产生。但从数量上而言,各地区、各民族的民间小戏的剧目文本可谓浩如烟海,不可能在有限的体量中全部展现。因此在遵循民间小戏收集整理与出版的广泛性原则外,所入选的剧目文本还应该具有代表性。所谓代表性,则是指民间小戏入选剧目文本应注意在地区地域、剧种特色、剧种历史、民族等方面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特定的地域文化、剧种特点和民族风格。在不同地域的各个剧种中出现的相同剧目,如都成为了入选剧目文本,原则上应全部收入。如果相同文本数量过多,且内容大多雷同,则尽量选择风格独具、特色鲜明、结构完整并在同类文本中具有代表性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