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按照中国文联关于加强行业规范建设的指示精神,中国民协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编制了《中国古建园林行业准则》,并完成了行业调研、专家论证、媒体公示等程序。经中国民协分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并报中国文联国内部审核备案,现予以发布。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22年10月25日
《中国古建园林行业准则》
根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标准化工作导则》、《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准则。
本准则的主要内容:1、总则;2、职业道德准则;3、从业技术准则;4、传承利用准则;5、附则
主编单位:
中国民协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
参编单位:
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筑与公共艺术研究所
江苏元初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九丰古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阳市菖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德斯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巍山县宏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文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准则主要起草人员:罗杨、张柏、付清远、刘大可、李永革、张克贵、曹南燕、周燕屏、田林、杨新、沈阳、黄滋、曲云华、袁绍林、叶伟平、杨国东、何建章、孔祥民、崔晨、王国华、蒋钦全、罗绍祎、王树宝、蒋宝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应对象为古建园林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及团体。其工作内容包括:古建筑、传统建筑、仿古建筑、传统园林、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化线路中涉及的各类文化景观。
阐释:
适用对象主要是古建园林行业从业人员及团体,还包括从事仿古建园林研究、文化景观保护的相关人员及团体。其主要从事工作包括调查、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日常养护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工作内容中古建园林指古建筑、传统古典园林等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等要素的实物遗存。文化景观指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和具体自然环境基础上,在人的作用下形成的地表文化形态的地理复合体。
涉及“文物”、“文化遗产”、“名城名镇名村”的,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
第二条 本准则旨在指导行业自律,明确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业标准,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之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业发展需求,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促进古建园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阐释:
本准则的宗旨是指导行业和从业人员良好发展,约束、保护和引导行业及从业人员的研究与实践过程。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古建园林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人员、团体、机构、企业的关系,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古建园林行业内历经发展变化形成的行规、行约、制度等。从业人员自律主要指从业人员根据行业要求进行的自我约束,以及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机构对于从业人员的监督和保护机制。
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热爱古建园林事业,树立“严格依法履责、恪尽职业操守、传承营造技艺、树立文明新风”的道德标准。
阐释:
道德标准主要指对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规范,是行业内形成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道德共识,是对从业程序、从业自觉、从业精神的倡议引导,能够通过底线思维的设定和良好道德准则的倡议,有效促进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使之为繁荣和发展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古建园林事业做出贡献。
热爱古建园林事业:以研究和保护中国优秀古建园林、弘扬中华传统古建园林文化为己任;以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
严格依法履责:坚决贯彻古建园林行业工作方针,坚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古建园林保护维修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杜绝违法违规。
恪尽职业操守:不损毁破坏古建园林,不非法买卖古建园林构件和构筑物,严禁挪用国家专项保护经费,树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违规占用古建园林及相关资料、成果,不以从业人员身份非法牟利,坚决抵制和不参与串标、围标、借资质挂靠、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失信、违规、违法行为。
传承营造技艺:科学开展各地区、各时期、各类型的古建筑和传统园林调查、研究、保护、利用等工作,传承优秀的古建园林营造技艺,探索合理有效的利用机制,开展多学科的学术理论研究;加强仿古建筑及园林研究,探索创造符合新时代发展的古建园林。大力开展与古建筑和传统园林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纵深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积极编写、推广相关工法,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广中国园林文化,将优秀传统技艺推广至海外。
树立文明新风:艰苦奋斗,甘于奉献,践行社会公德,弘扬时代精神。
第二章 职业道德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古建园林的管理、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各个阶段,应坚持保护传承与发展创新相互融合的理念。
阐释:
古建园林行业区别于现代建筑设计与从业标准,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密切相关。行业主要任务是对古建园林实施有效保护,并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在管理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阶段,从业人员需要遵守行业的道德规范,维护行业的地位并尊重行业的特殊性。主要理念与宗旨是倡导和发扬中华传统古建园林内涵与价值,发展中国古建园林事业,推动中国古建园林的研究、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古建筑、传统建筑、传统园林等保护工作时,应从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五方面,充分发掘、认知、理解古建筑和传统园林蕴含的各类价值,尊重多元价值,注重多学科协调,坚持价值导向,客观准确阐释价值内涵。
阐释:
尊重多元价值:从业人员在从事古建园林保护工作时,需要在工作全过程中尊重古建园林各类价值内涵。历史价值是指古建园林作为历史见证的价值;艺术价值是指古建园林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价值;科学价值是指古建园林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社会价值指古建园林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古建园林中的文化多样性、文化内涵、文化传统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相关价值。除此之外,还包括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遗产中涉及古建园林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
坚持价值导向:古建园林行业的价值导向是决定从业人员及相关团体发展质量的关键,在保护理念中需要重视国内外相关宪章、典籍、思潮的变化趋势,把握当下重点的哲学思想和社会主流观念,寻找符合当下理念且对未来发展有益处的保护理念与指导精神。在对古建园林具体项目的价值挖掘、认知、阐释的过程中需要尽量真实、完整、有序的开展研究,坚持以正确价值导向审视其内涵与核心,为后续的保护、展示和利用提供坚实基础。
客观准确阐释价值内涵:古建园林所蕴含的多元价值具有多样性和深刻性的特征。解读不充分或过度解读,均不利于古建园林的保护与发展。客观、准确、适度阐释其价值内涵是保护、传承和利用古建园林内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遵循社会公德。
阐释: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牢固树立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共同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古建园林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监督,依法行权利,履行义务。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古建园林事业,遵守行业准则,能够以饱满的热情、严谨的态度、高效的工作为古建园林行业提供优质服务、贡献自身力量。
诚实守信:忠诚老实,不讲假话,反对投机取巧,趋炎附势,吹拍奉迎,见风使舵,争功诿过,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崇尚信守诺言,讲信誉,重信用,树立良好的信誉和职业形象。
办事公道:从业人员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办事公道是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职业道德要求;办事公道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
服务群众: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从业人员都是群众中的一员,既是为别人服务的主体,又是别人服务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人职业服务,同时又承担着为他人做出职业服务的义务。
奉献社会:古建园林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感,要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他人多做实事,推动共同进步。古建园林个人从业者同样需要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需要人人尽责,甘于奉献,为行业发展与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遵守社会公德:用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主旋律,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古建园林行业工作者。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坚持行业自律,抵制不正当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多方监督。
阐释:
行业自律主要指从业人员的自身行为规范与防止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的制度,从体制机制角度防止从业人员、行业团体、相关企业在保护和传承古建园林过程中做出不当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尊重从业人员及相关单位的知识产权成果,禁止抄袭造假。
抵制不正当竞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和消除不正当竞争,维持良好的古建园林行业正常秩序。
接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及行业监督,规范行业秩序、提高工程质量。
第三章 从业技术准则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努力钻研业务,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技术准则,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从业人员应具有认知古建园林价值的基本能力,具备开展研究、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某一方面工作的技术手段和实践能力。
阐释:
实事求是:从业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古建园林项目现场调查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措施和策略。
行业技术准则: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养,钻研本岗位业务技能,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努力创造优异的工作成绩,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行监督,严格执行古建园林行业质量要求。
努力钻研:从业人员应提高综合素质,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努力钻研业务,不断积累和丰富工作经验,努力夯实业务基础和提高工作水平。
提升能力:从业人员应具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开展研究、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某一方面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法、手段和能力,并在工程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事古建园林相关的专业知识。从事规划、设计、监理、养护等工作的从业者,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专业教育背景;从事不同专业技术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技术技能。
阐释:
根据古建园林行业的特殊性,从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和技术基础技能。从业人员的个人素养、学识学历、职业技能、实践经验等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勘察研究、规划设计、实际工程、日常养护等不同工作,满足相应的基本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要求。
教育背景:古建园林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了解行业发展,掌握古建园林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参与古建园林具体业务,有一定程度的知识经验积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学历(教育)文凭或相应培训学习经历。
技术技能:古建园林行业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古建园林行业规范,掌握必要的专业技术技能;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人员,应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技能;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规范,具有较高的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古建园林行业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阐释:
行业培训:古建园林行业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古建园林行业举办的各种类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坚持终生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技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参加古建园林行业综合素质提升教育,组织拓展人才梯队建设。
技术交流:古建园林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参加古建园林行业相互交流的学术会议、技术竞赛,积极开展行业内、企业内、团体间的交流学习,通过交流学习,掌握先进理念和技术方法,提升业务发展水平。充分利用线上平台等方式,灵活、多样化开展培训与交流活动,保持活动的可持续性,为从业人员提供长期、便捷的学习机会。多渠道传播相关专业知识与行业动态信息,鼓励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提升公众对古建园林行业的认知度。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从事与文物保护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具备文物保护相关职业资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技术规范、评审程序、接受文物保护相关行业的管理与监督。
阐释:
职业资格:从事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从业资格制度,积极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文物规范:在前期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文物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评审程序: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重要环节,应该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按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要求执行。
执行监督:在前期研究、保护、实践等全过程,古建园林从业人员应遵循行业法律法规和各类专项制度,接受上级部门、行业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团体、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在从事古建园林的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开放、利用等工作中,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管理规范,以确保古建园林和从业人员人身的安全。
阐释:
古建园林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管理培训,熟悉安全制度和规范;在日常管理、勘察设计、项目施工、保养维护、开放利用等各个阶段,建立安全巡查机制,通过技防与人员巡视相结合的方法,使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古建园林及从业人员人身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开放、利用等过程中应建立环境保护制度,以确保古建园林环境的安全。
阐释:
古建园林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开放、利用等过程中杜绝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古建园林保护与管辖范围内限制各类企业生产和建设,禁止任何污染物的排放和倾倒。从业人员既有自身保护古建园林环境的义务,又有监督和举报其他人员破坏古建园林环境行为的责任。
第四章 传承利用准则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注重崇德尚义,发扬工匠精神;行业协会应弘扬优秀技艺传承,通过完善师承制度、游学制度以及培训、表彰等各种活动,推动古建园林行业传承体系建设。
阐释:
崇德尚义:在古建园林行业从业人员中提倡崇德尚义,重视品德的培养与人格的提升,从业人员与传承者应该注重人文精神与科学技术素质的综合培养,坚定理想与情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古建园林传统文化与技能。
发扬工匠精神:在古建园林各类工程的全生命周期中,坚持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提升古建园林从业人员的技术技艺,追求从业品质不懈怠,鼓励突破创新,推动行业高品质发展。
师承制度: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校机构等教育方面优势的同时,借鉴传统古建园林行业的师徒传承方式,建立古建园林行业的师承发展体系,构建层次清晰、类别多元、多方参与的师承教育参与机制,形成行业内师承教育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游学制度:利用古建园林的设计实践场所、传习工作坊、项目工地等作为游学空间,通过体验式教育模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构建学和游相结合的教学体系,达到既行万里路,又读万卷书的效果。
传承体系:古建园林行业的传承体系至关重要,不仅需要在物质基础方面加大投入,还应在精神层面开展引导和倡议,可从理想与信念、品质与精神、制度与机制、坚守与融合等方面开展,充分利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复兴的基础,挖掘和借鉴古代师承制度中的可利用方式,构建符合当代社会模式的全方位师承体系,引导古建园林行业中的物质与非物质层面要素的协同发展,创造出符合现代发展的行业新价值、新思路和新理念。
第十五条 针对具备开放利用条件的古建筑和传统园林,应在确保其安全的前提下,评估与论证开放利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阐释:
评估必要性:对于有条件的古建筑和传统园林项目,从业人员应进行展示利用的现状勘察和重点调查。充分研究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全面认识周边环境及保护利用程度,充分发掘有利条件,注意发现传承、利用过程中的问题,全面评估开放利用的必要性。
论证可行性:对于古建园林展示利用项目,从业人员应对其价值、保存状态、管理条件、威胁安全因素、展示程度、利用状况进行综合研究。应以勘查、发掘及相关前置研究为依据,分析古建园林本体以及所处环境,充分研究论证开放利用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 在吸纳先进展示利用理念的基础上,探索古建园林展示利用的方式与方法,完善展示利用策略。提倡古建园林资源的数字化保护利用,鼓励古建园林保护利用成果的创造性转化。
阐释:
展示利用理念与方法:针对古建筑和传统园林展示利用项目,古建园林行业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及时学习、吸纳行业内较为先进的展示利用理念和方法,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与理念融入到本土化保护当中,在进行保护利用实践前应该充分酝酿(论证),通盘考虑,在有效保护古建园林的基础上探索合理利用方案,真实、完整、合理的对公众开放。
现状评估与展示策略:古建园林文化与物质遗存的传承利用应当积极稳妥开展、谨慎实施,既要对现状进行充分评估,也要分析古建筑和传统园林开放利用后的效果。在价值评估、方案制定、措施取舍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古建园林保护状况和社会时代需求,选取适宜的传承利用策略。
资源数字化保护利用:利用三维激光扫描、近景摄影、航拍等技术,通过数字化建模、数据库建设、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技术,对古建园林的全部资源信息进行数字化获取、留存和保护;并为采用VR、AR、MR、3D打印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再现、重构与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成果创造性转化:以古建园林为素材,以优秀传统营造技艺为蓝本,鼓励从业人员开展文化创新,探索文化内涵,推新文创产品;鼓励开展古建园林研究,推动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转化。通过薪火相传,延续民族精神血脉;鼓励开拓创新,彰显国人文化自信。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与个人参与古建园林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参与模式,完善参与制度。
阐释:
理念:古建园林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是社会每一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优秀的古建筑、传统建筑和传统园林是当今社会物质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应当共享古建园林保护的成果,除从业人员外,社会各方应自觉支持、积极参与保护古建园林及其周边环境。
要求:参与者必须坚持职业操守,把对古建筑、传统建筑和传统园林的保护放在首位,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寻找最适合的保护方式,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性。社会团体与个人参与需要遵循严格的参与制度。
范围:古建园林行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社会团体与个人的支持和参与,鼓励社会资源和相关人士积极参与,拓展社会资金筹措渠道,充分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于古建园林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行业生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条款由中国民协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阐释:
本准则旨在规范古建园林行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的各种职业行为,对于行业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鼓励从业人员发现问题时,及时与中国民协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
中国民协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条款进行编制、修订和解释。